发布时间:2017-08-15 文章来自:转载
锡署办发〔2016〕18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
锡林郭勒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盟有关精神,按照统筹配合、职责整合、提高效能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快形成职责清晰、权责一致、法治保障、协同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便民利民服务水平,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四个统一原则。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等四个统一。
(二)便民利民原则。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工作连续性原则。现有依法登记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确保新老制度有效衔接,做好舆论引导和解读,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
(四)统筹兼顾原则。按照统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部署,全面推进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机构设置、工作衔接、系统对接和信息整合共享等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群策群力、协调配合、积极推进、稳妥把握,确保我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三、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
2015年底,完成盟旗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工作。
2016年6月底前,完成五定方案的确定、划转人员到位、服务窗口建设、流程再造、存量房产资料移交等工作,全盟50%的旗县实现统一登记发证;2016年底,完成存量登记资料(房产、林权)交接、数据整合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初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盟所有旗县市(区)全部具备不动产权证书发放条件,“颁发新证、停发旧证”。2017年6月底前,完成各旗县市(区)数据汇交入库工作,并接入自治区和国家基础平台;
2017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盟,上接国家、自治区基础平台,下联旗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与审批和交易信息基本实现实时互通共享,向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到各苏木乡镇。
2018年、2019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将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整合到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完成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并入平台机制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管理规范、运行有序、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整合职责
1、整合登记职责。制订出台《锡林郭勒盟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意见》,逐步将分散在国土、住建、林业、农牧业、生态委等部门分别负责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承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牧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生态委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农村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
2、设立登记机构。盟、旗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国土资源局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整合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各级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涉及有关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要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相关部门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
3、理顺行政职能。职责整合中要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将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职责完整地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严禁随意拆分。要厘清登记与审批、监管等行政职责的边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需要行政审批或许可的,仍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审批、许可职责,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或许可文件,依法审核登记。对不涉及审批、许可职责,又与登记紧密相关、无法分割的事项,应按照政事分开、便民高效要求将其整合至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平台,实行“一站式”服务。
4、抓好窗口建设。各地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认真考虑统一登记的业务量以及今后的发展需求,统筹调配好现有资源,科学确定不动产登记窗口的位置、大小、功能和配套设施,设立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窗口,制作办事指南和手册,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环境。
(二)优化流程
1、优化工作流程。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等方面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优化不动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各环节的职责要求、岗位设置、业务流程等,形成符合我盟实际的统一登记模式、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
2、做好资料移交。各地要结合当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情况 ,有序推进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移交工作;要按照自治区即将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指导意见》,制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明确原来保存在相关部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纸质和电子数据移交、整理、保存的方式及时间要求等;要协调好房产、林业、农牧业、生态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分期、分批、分步骤有序推进,力争2016年上半年完成房屋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年底前完成林权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三)数据整合
1、推动数据整合建库。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整合现有分散存放、格式不一、介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全面清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将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的同时,对本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存量登记数据进行整合,以宗地为基础建立关联关系,建设涵盖不动产空间信息、登记簿证信息、登记业务信息在内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各旗县市(区)数据整合工作,争取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2、加快搭建信息管理平台。依据《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我盟采用盟集中建设的模式,在盟本级统一搭建全盟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满足盟、旗不动产权籍调查管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等业务需求,原则上旗县市(区)只接入平台建立客户端并进行数据整合。盟国土局要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争取资金、组织人员和作业队伍,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搭建任务,方便旗县汇交数据。各旗县市(区)要配合盟国土局认真开展数据整合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认真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标准,按照登记资料数字化、预留链接统一信息平台接口等要求,实现盟、旗两级业务联动,建成覆盖全盟上接国家、自治区基础平台。
3、推进信息共享应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资源、房产、林业、农牧业、生态委等部门要协商信息互联共享方案,确定互联共享的各自职责、共享方式和流程,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联共享。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协同,推动信息共享交换与应用。建立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机制,明确查询主体、查询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面向社会公众,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的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服务。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监测、统计和分析机制,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建立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督导考核。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列入全盟重点工作督办事项,行署督查室牵头定期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盟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建立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登记人员队伍作为重要任务,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选拔、调配、教育、培训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统一登记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提升登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注重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总结和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适时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群众基础。
(五)保障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工作推进情况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按照“各级经费各级负责”原则,合理编制和及时落实各年度专项工作预算,保障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经费需求。
(六)稳步有序推进。选择1至2个旗县作为全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重点推进地区,先行先试,在全盟率先实现统一登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其他旗县市(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力争2016年底前全部具备不动产登记证书发放条件,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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